法規怎麼說:雇主的基本責任
《職業安全衛生法》第 6 條要求雇主對機械設備、物料搬運、墜落、電氣、高溫、化學品等危害,備有符合規定的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;安全鞋屬於個人防護具的一環,是這些措施的最後一道防線。
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》第 278 條明文列出安全鞋:雇主對於搬運、置放、使用有刺角物、凸出物、腐蝕性物質、毒性物質或劇毒物質時,應置備適當的手套、圍裙、裹腿、安全鞋、安全帽等防護具,並使勞工確實使用。換句話說,只要作業中有物體掉落、踩踏尖銳物或接觸腐蝕性物質的風險,提供安全鞋通常不是選項,而是義務。
數量與個人專用:第 277 條的四個要求
同規則第 277 條規定雇主供給勞工的個人防護具應:保持清潔並做必要消毒;經常檢查、保持性能,不用時妥善保存;準備足夠數量,個人使用的防護具數量應與作業勞工人數相同或以上,並以個人專用為原則;勞工有感染疾病之虞時,應置備個人專用防護器具。
對安全鞋來說,「個人專用」與「數量不少於人數」是最直接的採購依據:共用鞋、輪流穿或只買樣品供參觀,都不符合條文精神。尺寸不合的鞋也會讓「確實使用」落空,因此尺寸調查是採購前的必要步驟。
把風險評估轉成鞋款規格
先依作業內容列出足部危害:物體掉落或撞擊(護趾)、踩踏釘子或鐵片(防穿刺)、靜電敏感製程(ESD 防靜電)、濕滑或油污地面(防滑)、高溫地面或火花(耐高溫)。不同崗位可以對應不同鞋款,而不是全公司一款到底。
規格確認時,回到產品的公開資料與 CNS 20345 等標示逐項核對,並保留型錄或檢驗文件作為採購紀錄。涉及帶電作業或特殊化學品時,應依現場程序與專業建議另行評估,不要只憑鞋名判斷。
採購與配發流程建議
常見的流程是:風險盤點與崗位分組 → 候選鞋款試穿(含寬楦與不同尺寸) → 全員尺寸調查 → 下單與驗收 → 配發簽收與穿著教育 → 定期檢查與汰換。試穿階段讓實際上工的同仁參與,能大幅降低配發後不合腳、不願意穿的問題。
汰換週期沒有單一法定天數,應以鞋底磨耗、護趾受撞擊、鞋面破損與防滑表現為判斷依據,並留下檢查紀錄;相關判斷可參考站內「安全鞋多久該更換」一文。企業採購可依人數、崗位與尺寸分布分批進貨,KPR 的企業採購頁有報價與尺寸調查的流程說明。
